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69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飞星电子厂,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第三工业区******西。
负责人:曾思恩。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飞星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122856.1、名称:移动电源(LED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