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优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东照大厦****单元。
法定代表人:魏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婧,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南山嘴路****办公室**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婧,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优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居,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居委玉泉路**保晶丽园******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潘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泳苗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铺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魏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相,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优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宿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曼公司)、被上诉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创公司)、原审被告东莞市优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宿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泳苗日用品店(以下简称陂泳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优宿管理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优宿管理公司注册地(即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大厦××层××号单元,即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另,根据本案一审中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其住所地均不在四川省成都市,从诉讼效率的角度,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初378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赛曼公司、名创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原审被告陂泳日用品店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且诉争标的额为500万元,赛曼公司、名创公司选择向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优宿管理公司关于应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