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常方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4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常方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常方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方方,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方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过程中,晶华宝岛公司、常方方于2021年3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常方方支付赔偿款项后,晶华宝岛公司撤回本案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

2021年3月19日晶华宝岛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以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常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3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