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5执3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广明(系信阳市羊山新区齐周名烟名酒副食店经营者,该店已注销),男性,汉族,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酿酒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广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齐广明未按(2018)豫1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赔偿损失1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
现申请人主张齐广明赔偿损失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00元,合计5300.00元。
本案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扣划齐广明账户存款535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8)豫1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