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齐广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执37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齐广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齐广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5执3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1-1。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广明(系信阳市羊山新区齐周名烟名酒副食店经营者,该店已注销),男性,汉族,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酿酒公司)与被执行人齐广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齐广明未按(2018)豫1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赔偿损失1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

现申请人主张齐广明赔偿损失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00元,合计5300.00元。

本案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扣划齐广明账户存款535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8)豫1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