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17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国民技术大厦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30B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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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赛创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程长青,总经理。
×××E7N法定代表人:程长青,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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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长青,总经理。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科赛创新(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同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诉讼费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剩余部分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