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84号原告:阮从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律师。
被告:深圳市晨发钟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湾社区兴华路****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靖文,职务。
×××B9W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市晨发钟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前置:撤诉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阮从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