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98号原告:艾普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宝安集团第一工业区**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698906。
法定代表人:王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82034465T。
法定代表人:张恒。
被告:上海贺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913101126873318680。
法定代表人:钱伟。
被告:深圳市德尔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宝南路**综合楼**20440300MA5DE0LF0F。
法定代表人:李兰。
被告:李兰,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原告艾普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兰、上海雅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贺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尔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10××××.4)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艾普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普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普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普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艾普龙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37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