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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921号
案件名称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晟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晟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杨文祥;奉贤区西渡镇卢氏车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921号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俊,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晟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祥。

被告: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颖,总经理。

被告:杨文祥,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贤区西渡镇卢氏车行(经营者:陈桂芬,身份不详),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西闸公路**。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晟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祥公司)、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日策公司)、杨文祥、奉贤区西渡镇卢氏车行(以下简称卢氏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中策公司诉称,其为第501688、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A、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品牌知名度高。

2019年7月28日,中策公司分别在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XXX号的卢氏车行以及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广电路桥大楼东南面交叉路口内九号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轮胎。

被诉侵权轮胎在标贴、包胎纸上突出使用“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大力神魔兽”字样,属于商标侵权商品。

被诉侵权轮胎上标注的制造商为晟祥公司。

中策公司认为,朝阳日策公司将企业名称授权给晟祥公司使用,朝阳日策公司与晟祥公司对于生产、销售被诉侵权轮胎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卢氏车行通过销售行为,帮助被诉侵权轮胎流入市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侵权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杨文祥系晟祥公司的唯一股东,若其不能证明晟祥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晟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中策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晟祥公司、朝阳日策公司、卢氏车行停止侵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晟祥公司、朝阳日策公司、杨文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中朝阳日策公司表示,被诉侵权轮胎系晟祥公司生产,与朝阳日策公司无关。

杨文祥表示,其系晟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晟祥公司、朝阳日策公司、杨文祥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晟祥公司与卢氏车行之间无任何关系,晟祥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管辖区内,中策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管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晟祥公司的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所在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中策公司诉称,晟祥公司、朝阳日策公司、卢氏车行共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杨文祥作为晟祥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就晟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晟祥公司、朝阳日策公司、杨文祥、卢氏车行均为本案被告。

其中,被告卢氏车行的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内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中策公司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晟祥公司、朝阳日策公司、杨文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市晟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杨文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被告天津市晟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朝阳日策橡胶有限公司、杨文祥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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