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680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401-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MN77G。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绣,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艺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桑达****3A096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2EPXB。
法定代表人:黄雪芬,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