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树豹电器百货批发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14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树豹电器百货批发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树豹电器百货批发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民初1146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树豹电器百货批发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经营者:路树豹。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树豹电器百货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树豹批发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被告树豹批发中心的经营者路树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4375.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4375.5,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一款小风扇,该风扇的外观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630624375.5构成近似设计,被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树豹电器批发中心辩称,其没有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销售产品有正规进货渠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被告为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提交了销售单一份。

经质证,原告认为该单据没有单位公章,没有发票核定,没有标明规格和型号,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首先,该单据没有单位公章,也没有标明规格和型号,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厂址、许可证号等产品信息,即使上述单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其在购货时已尽了合理注意义务。

故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2月16日,觅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6月9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4375.5。

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附有涉案外观设计的使用状态图。

简要说明中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用于风扇;

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最能表现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如下图)。

2017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权作出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9月9日,觅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庆阳到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疑似侵权货物的行为予以证据保全。

2019年9月13日上午,该公证处公证员钟启芳、公证人员高艳与陈庆阳来到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附近的门头含有“五金电料”字样的门市内,购买了1个手持小风扇,微信付款10元,该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树豹电器百货批发中心。

陈庆阳对店铺现场情况拍照三张。

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作出(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1921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本院确认封存状况完好,原、被告对此认可。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包装盒,内系手持风扇主体、底座及相关配件(如左图)。

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包装盒均未标明生产企业信息。

被告认可上述公证书中店铺为其经营店铺,但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是其销售。

庭审中,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比对,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构成整体近似,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称其对技术不了解,不发表对比意见。

原告未提交本案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被告树豹电器批发中心注册成立于2004年10月28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路树豹,经营范围为电器百货、电线电缆、维修耗材、办公用品、保洁用品。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年费交纳收据、公证书及封存实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销售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觅客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权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其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风扇,属于同类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虽然存在底座形状、按钮形状、风扇叶片数量等处不同,但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两者外观整体造型相近,设计风格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前述细节上的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经营目的销售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虽辩称涉案产品不是其销售,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觅客公司未提交其因侵权受损或被告因侵权获利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结合觅客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酌情确定为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树豹电器百货批发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风扇(N9-FAN)”(专利号:ZL201630624375.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树豹电器百货批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树豹电器百货批发中心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