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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768号
案件名称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68号 原告: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南山市场****B2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芳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合肥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芳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艾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英睿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红视热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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