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84号 原告:张勇,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宁,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合肥新站区福马摩配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汽摩配市场**。
经营者:苏学吉,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仲,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勇与被告合肥新站区福马摩配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张勇于2020年6月2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