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76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丽都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沂南县历山路华苑幼儿园隔壁(丽都化妆品第六连锁店)。
经营者:杨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沂南县丽都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0元,减半收取37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