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52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省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省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杰,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陈华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OPPO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寻梦公司的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OPPO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许新明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任贵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