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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临沂市兰山区妆秀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76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临沂市兰山区妆秀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临沂市兰山区妆秀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76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妆秀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兰田步行街4-B号楼106。

经营者: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丽,系郑龙之妻,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妆秀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0元,减半收取37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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