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民初76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妆秀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兰田步行街4-B号楼106。
经营者: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丽,系郑龙之妻,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妆秀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0元,减半收取37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