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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沪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5号
案件名称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沪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沪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64、66号佳都商务大厦东905-906、西901-906房。

法定代表人:邓润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沪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南蕰藻路******(注册地);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8层804(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许波,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沪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首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9)粤73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小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小朋公司与沪首公司签订的《联合运营框架协议》同小朋公司与案外其他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一致,但小朋公司与案外其他单位因《联合运营框架协议》发生的纠纷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的案件受理法院都在区、县一级法院,还没有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先例,其案由都是定为:服务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与涉案协议实际内容相符。

(二)《联合运营框架协议》实际就是联营合同纠纷或服务合同纠纷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不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问题。

沪首公司并非将游戏著作权授权给小朋公司使用,而仅仅是通过小朋公司的平台将游戏提供给游戏玩家进行使用,双方合作的实质内容是小朋公司提供玩家,沪首公司提供游戏,双方对玩家的充值进行分成。

《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的名称及沪首公司给予小朋公司“适当授权”、小朋公司是从事互联网增值业务服务的企业、双方联合运营合同约定的标的游戏等事实均可表明合同性质。

(三)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设立的目的是为解决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而本案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协议内容等均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若本案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造成相同协议相同事实理由的案件分别为专属管辖和普通管辖,违背案件管辖的统一性,导致管辖的混乱,不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

沪首公司未作答辩。

沪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沪首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小朋公司向沪首公司支付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游戏软件授权运营之收益分成款项2277819.96元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按照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小朋公司承担沪首公司因实现债权的维权合理费用暂计30000元;

3.判令小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0日,沪首公司与小朋公司签订了《联合运营框架协议》及《手机游戏联合运营产品确认单》,约定沪首公司授权小朋公司运营游戏软件《守望英雄》等,双方以邮件方式确认结算单,小朋公司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沪首公司支付收益分成费用。

协议签署后,沪首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与小朋公司进行收益结算并寄送发票,但自2017年11月起,小朋公司就拖延支付收益分成费用。

经多次催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收益分成费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并给沪首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小朋公司在原审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小朋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小朋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小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沪首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约定:“第二条授权内容2.2运营发行权:在本合同条款下,甲方(沪首公司)在此授予乙方(小朋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授权区域内不可转让的、不可分授权的运营权利:1)在授权区域内,利用乙方网站等各项资源发行甲方游戏产品;

2)在授权区域内,制作各类游戏宣传资料、广告,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运营发行。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2.2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 沪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8层804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沪首公司与小朋公司因履行双方签订的《联合运营框架协议》引发的纠纷,根据沪首公司提交的协议中记载的内容,沪首公司授予小朋公司游戏运营权利,该游戏运营权利系指在授权区域内利用小朋公司的网站等各项资源发行沪首公司的游戏产品,制作各类游戏宣传资料、广告,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运营发行。

由于对游戏产品的发行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使用,故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第一审案件。

涉案《联合运营框架协议》约定,因履行协议引发的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沪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主要营业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的证据,小朋公司对地域管辖亦不持异议,故本院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至于本案是否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属于实体审理中审查的内容。

因此,小朋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5号 案 由 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于志涛、崔宁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 日期 2020年6月12日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许可使用;

管辖;

案由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沪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 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 问题 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的案由确定 裁判 观点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授权发行游戏等计算机软件,则该合同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确定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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