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1632号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科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明丰,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明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