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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周元西路任珍珍美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蒙城县周元西路任珍珍美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蒙城县周元西路任珍珍美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56号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890307F。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周元西路任珍珍美发部,经营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周元西路花园广场。

经营者:任珍珍。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周元西路任珍珍美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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