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64号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求艺,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媛娴,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维,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求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周 怡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润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