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10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特庸镇雅家乐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射阳县特庸镇码头居委会码中街**iv>经营者:王万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特庸镇雅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