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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郾城区利思达21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郾城区利思达21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郾城区利思达21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利思达21号店,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小王庄。

经营者:赵胜要,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郾城区利思达21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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