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0号原告:张勇刚,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昌德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兴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尤辉,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勇刚与被告广州昌德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勇刚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勇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