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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吕瑞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19民初330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吕瑞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吕瑞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330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瑞斌,男,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瑞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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