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193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太,男,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住所: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广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