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84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联盛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864。
经营者:李振浓。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联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联盛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联盛商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联盛商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