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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健正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民终73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健正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健正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浙民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健正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后洋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映曦,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小里灰村div>法定代表人:曹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翚,男,该厂工作人员。

上诉人台州市健正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以下简称通达阀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健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或发回重审,并由通达阀门厂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进料管和出料管的整体走向、管径、长度,管道表面的凹凸纹理,加强筋的形状、大小,顶盖、出料管口和顶部螺栓的结构等处存在显著区别。

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一审判决认定二者无实质性差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一审判赔数额无事实依据。

被诉侵权产品消费受众面窄,销量时间短,销量极少,销售利润不超过1000元。

虽然通达阀门厂与涉案专利权人签定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使用费为15万元,但没有证据证实通达阀门厂实际支付许可使用费,故该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不应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

二审中,健正公司以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为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通达阀门厂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健正公司所称的二者区别点均较为细微,被诉侵权设计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判赔数额于法有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健正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通达阀门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健正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所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3018××××.1、名称为“升降式止回阀”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2.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0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陈颖锐于2014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升降式止回阀”的外观设计专利,2015年1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18××××.1。

专利简要说明记载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产品的用途为防止介质倒流的阀门,设计1立体图1最能表明设计要点,指定基本设计为设计1。

2015年1月10日,陈颖锐与通达阀门厂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该厂实施涉案专利,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使用费为15万元,有效期至2024年6月17日。

2020年1月14日,通达阀门厂委托代理人向温岭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通达阀门厂委托人通过微信向健正公司购买涉案产品的购物过程及收货过程进行公证,购买价为每件150元。

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20)浙温证字第465、481号公证书。

健正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为五金配件、机械配件、阀门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通达阀门厂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审理中,健正公司陈述存在少量库存产品但并无专用模具,产品部件系外购。

一审法院认为,通达阀门厂系专利号为ZL20143018××××.1、名称为“升降式止回阀”专利的独占实施使用权人,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健正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进行比对。

一审庭审中,通达阀门厂明确以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经查看,该厂公证保全的包装盒封条有破损痕迹,但胶条未脱离包装箱。

经比对,包装箱里面实物与公证书中微信实物照片、公证实物照片的外观均一致,健正公司认可上述外观一致,但认为现场打开的公证实物表面有轻微划痕。

对此,该院认为,该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真实性可认定。

经比对,通达阀门厂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涉案专利区别细微,构成相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健正公司认为二者区别显著,不构成相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下列7处存在区别:1.进料管、出料管的整体走向、管径、长度;

2.管道表面的凹凸纹理;

3.加强筋的形状大小;

4.阀盖的结构;

5.出料管口结构;

6.顶部螺栓的结构;

7.阀盖的表面。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该院认为,经比对存在的几处区别点均较为细微,两者的进料口、出料口、阀体及阀体上阀盖、加强筋等形状均较为相似。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似,故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行为构成对通达阀门厂专利权的侵害。

关于争议焦点二,健正公司通过微信销售侵权产品,应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

关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指控及销毁模具的诉请,因通达阀门厂未提供直接证据,而健正公司辩称产品系外购,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销毁库存产品的诉请,因健正公司陈述有少量库存产品,故该库存产品应予销毁。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通达阀门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健正公司因侵权的获利,该院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到下列因素: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

2.健正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涉案产品数量及销售额;

3.通达阀门厂支付了独占实施许可费;

4.通达阀门厂为制止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判决:一、健正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通达阀门厂独占实施的专利号为ZL20143018××××.1、名称为“升降式止回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健正公司赔偿通达阀门厂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通达阀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通达阀门厂负担1310元,健正公司负担2398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健正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通达阀门厂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应否中止审理;

二、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如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期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本案中,健正公司系在一审答辩期满后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且其没有向本院提交据以支持其请求的相关证据,本案并无中止诉讼的必要,故对健正公司有关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该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观察,结合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设计1立体图1最能表明设计要点,通达阀门厂以设计1主张权利。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1进行比对,二者均由进料管、出料管、阀体、阀盖和加强筋等组成,各组成部分的形状以及整体形状基本一致。

二者虽在进料管与阀体的夹角大小、加强筋的形状、顶盖厚度、顶盖上螺栓中部有无圆形设计、管道表面纹理等处存在一定差别,但均属于局部细微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加以评判,应认定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实质性差异。

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在通达阀门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健正公司因侵权的获利,通达阀门厂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涉案专利的类型、健正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侵权产品数量及销售额、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费,以及通达阀门厂为制止侵权支付一定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在合理裁量范围内,亦无不当。

综上,健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台州市健正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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