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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少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106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少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朱少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鹏,江苏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少虎,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少虎、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1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上诉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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