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68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金洁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扶贫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汤西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金洁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北金洁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郑泽恩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祁伟 书记员赵艳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