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525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邮534101华杰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丁亮。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该司员工。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