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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3525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525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邮534101华杰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丁亮。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该司员工。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初霖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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