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758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被告:阳春市汇隆丝袜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升平村委会圭岗寨自然村。
经营者:欧元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广东众君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徐晶副食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康达街7号陶馨园附102.104号商铺。
经营者:徐晶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春市汇隆丝袜厂、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徐晶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2021年3月11日,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