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89号 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梓桐村4组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