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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4民初89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89号 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梓桐村4组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吉光,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同庆南风洗涤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南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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