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81民初272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捷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营业厅,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工农路126号1-。
负责人:刘贺宝。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捷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仪征工农路营业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