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476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小静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陈静娥,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成才路与师院东街交汇沿街和美购物超市内。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小静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