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达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长安路北段(徐家洼村西)。
法定代表人:黄发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沂南县爱天万发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大庄镇农行斜对面。
经营者:冷鹏。
上诉人临沂达派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沂南县爱天万发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临沂达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已与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临沂达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沂达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临沂达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