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行初261号 原告: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坎门街道水龙村。
法定代表人:罗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凯,该海关关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潘锋,该海关副关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金龙,该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凯红,该海关工作人员。
第三人:施红进,男,1980年3月3日出生,系宁波外运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国,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第三人施红进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台州市旭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