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2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解溪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一楼南区12号。
经营者:刘永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南京银桥市场解溪水暖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