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玛卡服饰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街57号。
经营者:杨爱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玛卡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