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650号 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五联村。
法定代表人:王关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沈斌,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大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新三江闸西。
法定代表人:张秋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绍兴市至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东南路89号绍兴市粮食批发市场16幢3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叶佳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大越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至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