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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1541号
案件名称1541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541号 原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扬州智谷科技综合体B座6层B603-B608。

法定代表人:丁传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平,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翔萍,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大仪镇扬安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芳,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宇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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