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67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健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创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琴。
被告: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菊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创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后经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2020年7月1日,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