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866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邱志明百货商行,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义乌国际商贸城B区11街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11MA2NW3776T。
经营者:邱传忠。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淮上区邱志明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因和解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