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52255。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
被执行人陈坤武,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坤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17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坤武支付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公告费5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元,应交执行费2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坤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坤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坤武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坤武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被查明,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2203.73元,我院已依法扣划并及时发放申请人。
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7月24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594.73元,案件受理费1380元,申请执行费229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坤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坤武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坤武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坤武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