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3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被告:上海祗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1985号4幢363室。
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被告:普宁市丹雅荣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街道南园村瑞安里东片3街3号。
法定代表人:黄桃英。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祗侯贸易有限公司、普宁市丹雅荣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