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福临门便利店,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阳光水岸花园24幢103室。
经营者:邵宏付。
被执行人:邵宏付,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新区福临门便利店、邵宏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民初5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已立案执行。
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9民初57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