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86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小唐炸鸡店,所在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黎明路40号。
单位负责人:唐洁。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小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