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1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冉量勇,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诉被告冉量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