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英秀街16号1号楼14层14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贵州汉酱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松桃路长征商贸城-1-12。
法定代表人:赵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小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贵宾公司),原审被告贵州汉酱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汉酱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小强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小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小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