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刑终32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封亮亮,男,35岁(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平山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小觉镇郄家庄村村西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羁押,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封亮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京0108刑初76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封亮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封亮亮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封亮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亮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封亮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封亮亮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封亮亮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刑初7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