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31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106号院2号楼1-2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漯河市春清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汇成商务中心1幢14层14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锦博。
被告二: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春清芝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