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233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银杏,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银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