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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金银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民初233号
案件名称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金银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金银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233号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基地锦祥路**。

法定代表人:谢拥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银杏,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银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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